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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延庆县妇幼保健院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决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延庆县妇幼保健院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决定
(京劳社医发[2009]1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严肃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2001]11号)的有关规定,对延庆县妇幼保健院违反公费医疗、医疗保险规定行为进行处理,处理决定如下:

  一、延庆县妇幼保健院违反公费医疗及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院纵容本院职工挂牌住院,骗取公费医疗经费。2006年-2008年共涉及本院职工25人次,造成公费医疗经费损失92901.46元。鉴于该院明知故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违反了公费医疗、医疗保险规定,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延庆县妇幼保健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没收骗取的公费医疗经费。延庆县妇幼保健院于2009年3月1日前缴回骗取的公费医疗经费92901.46元。

  三、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与延庆县妇幼保健院签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责成延庆县劳动保障局在2009年3月1日前,完成对延庆县妇幼保健院解除协议的有关工作,以公告形式通知在延庆县妇幼保健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包括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并妥善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参保人员3月1日以后在延庆县妇幼保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以此为鉴,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珍惜定点医疗机构荣誉,严禁挂牌住院、冒名就医、作假病历、调换项目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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