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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停止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住房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

  5.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3%,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0.5%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补贴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房管局代征契税时即征即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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