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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2009年1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要求,规范、透明、有效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基金),更好地发挥整合后专项资金(基金)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就整合后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如下:

  一、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范围

  根据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的专项资金(基金)整合方案,整合后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设立为十大类,并按各大类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划分为36个小项。今后随着市本级财力增长,逐步做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规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管理使用原则

  1.统筹使用、突出重点。各大类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小项资金统筹调剂使用,按照集中财力“保重点、办大事”的原则,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所鼓励的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社会事业或民生项目,资金使用避免过于分散。能够通过市场解决的,不得列入支持范围。

  2.部门申报、政府审批。每年年初,由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牵头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基金)使用计划,并联合行文报分管市领导审定,重大项目或重大金额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经审定后联合行文下发执行。

  3.量入为出、结余结转。部分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与非税收入征收相关,必须在确保对应的非税收入征收到位的情况下才能按计划使用,不得超支;当年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滚动发展。

  4.明确职责、跟踪问效。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与部门职能的衔接,增强资金使用责任。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单位运转性支出,涉及到对个人奖励的支出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在资金使用方式上,坚持以项目为依托、以激励为导向、以效果为标准,实行以奖代补;对专项基金,要积极探索有偿使用方式,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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