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管理使用的具体规定
1.专项资金(基金)规模的确定。每年年末,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财力可能和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绩效情况,提出下年度各类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安排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同意并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确定。
2.资金总额的控制与管理。考虑到税收与非税收入组织进度、不可预见事项等因素,年度专项资金(基金)的支出安排,上半年控制在总量的60%,由分管市领导根据部门项目申报情况掌握使用;其余40%放在下半年,由分管市领导、市政府主要领导根据收入组织情况、年度执行中重大不可预见事项等因素会商后使用。重大支出事项或特殊支出情形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年度执行中新增支出事项,凡属专项资金(基金)支出范围内的,原则上在各类专项资金(基金)总额中统筹解决。
3.项目申报与审批。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实行部门联合申报、政府审定制度。年初,凡是需申请动用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的,必须由资金(基金)使用的牵头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资金(基金)使用计划,包括具体项目、实施单位、项目预算等,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分管市领导根据专项资金(基金)控制额度和申报项目的轻重缓急,研究确定后由资金使用的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执行。对下半年专项资金(基金)的申请使用,参照此程序执行。
4.资金拨付流程。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同意的专项资金(基金)使用计划,办理指标调整、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拨付,凡属市直单位的,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其中属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项目资金还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属辖市、区单位的,一律通过预算指标形式下达。0cm 0pt; text-indent: 32pt; line-height: 28pt;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5.信息统计分析与报告。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实行分管市领导统筹管理后,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与专项资金(基金)牵头使用部门的沟通联系,按季做好专项资金(基金)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搜集整理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反映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结存情况和项目绩效情况,为市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6.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的管理。对实行基金方式管理的部分专项资金,要积极探索实施有偿制,鼓励专项基金牵头使用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有效形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不断壮大基金规模,滚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