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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已经2009年1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九日

镇江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抓手,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查治行动,坚持标本兼治,夯实安全基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压降事故和死亡人数,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08年下降2%,亿元GDP死亡率控制在0.25以内,不突破省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责任事故,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连续八年“双下降”,再创省级先进集体。

  三、具体措施

  1.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高危行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

  (2)企业建立专家定期检查制度。企业与聘请的专家组(不少于3人)签约,全方位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和整改记录,作为企业安全年检的必备材料。

  (3)2010年底以前,高危行业的企业全部通过安全体系论证或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其中危险化学品“红色”和“橙色”生产企业达到二级(省级)以上水平。2009年达标企业占总数的50%以上,新建企业在正式投产后的第二年达标。

  (4)高危行业企业全部实施“岗位安全应急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5)化工生产企业实行停产后、复产前的安全检查和复产前向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制度。

  (6)执行国家标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从源头上减少职业危害,实行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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