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全面开展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诚信企业”活动,继续推行企业向社会、向员工的“安全承诺”活动,形成自我约束、社会监督、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机制。
(8)进一步明确外包工程(队伍)的安全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实行双向指标考核(丹阳、句容、扬中市、丹徒区和市建设部门)。
2.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1)为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市政府与各辖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签订《二○○九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层层分解落实,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突出“实”字当头,唯实是求,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监察到位。
(2)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2007〕70号文件精神,坚持做到“三个一”,即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坚持在党政干部中实行“一岗双责”,辖市、区及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年终向主要领导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述职,主要领导向上级政府进行书面述职;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对目标任务实行定期督查、定期通报,严格考核奖惩。
3.服务企业,服务发展。实行大项目专人联系和全过程跟踪服务制,减少许可环节,精简上报材料,提高工作效率。整顿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坚持安全质量。
4.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行业、修造船业、道路交通、水上安全(包括水库)、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领域和行业的专项治理,由牵头部门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形势和问题,研究对策和方法,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压降事故。市安委会加强经常性的督查检查。
5.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实行企业、地区和部门定期(地区、部门按季度)的安全隐患“零报告”制度,对市级(重大二级)以上重大安全隐患,继续实行“一患一档”和“挂牌”督办。
6.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许可标准。严格高危行业的市场准入,从严审批涉及剧毒品、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危险反应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不批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控制地下矿山的勘探和建设,强化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全市化工企业数比整治前减少25%,采石矿山数比整治前减少80%)。危化企业一律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内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