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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23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镇江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镇江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步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申报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依托镇江固有的良好自然、生态条件和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创建成果,科学规划,加大建设力度,细化目标,狠抓落实,力争用3-5年左右时间,全面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创建成功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二、工作内容

  充分发挥规划先导作用,修编《镇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镇江市水体保护控制规划》等专项规划,同时强化各相关部门行业职能管理,加强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和“环境污染控制排放”的管理,加强城管综合执法,通过规划控制和建设推进,统筹城市经济社会各领域与生态环境建设良性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优化城市生态

  1.完善“绿色图章”、“绿线”管理制度。划定的各类绿地绿线不得随意侵占,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规划部门在核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时,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前置性审查意见;项目竣工验收时,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城市建设各投资主体实施的重点工程绿化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加快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修编《镇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镇江市绿线规划》。加快市域范围内各类公园、广场绿地建设,优化公共绿地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市民出行500米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加强城市分区内的道路、河道绿化,建成道路水体绿网系统;推进城市分区之间城乡一体的生态防护林、绿色景观通道建设;保护开发和利用滨江湿地资源、南山风景名胜区和宁镇山脉东部森林景观资源;不断创新老城区的各项增绿举措,增加绿量;确保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绿地指标达到规定要求,新建城市主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30%,次干道不少于25%,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少于30%,旧城改造不低于25%;注重各类绿地、风景区建设的功能、地域文化内涵及景观特色,经过3年的努力,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43%、38%、12平方米以上,三项主要绿化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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