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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2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办理无政府采购计划或超计划的采购事宜。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应按《镇江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镇财采〔2005〕15号)的要求组织分散采购,如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组织采购。

  四、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要求规范操作,由采购实施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信息统计表。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均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镇江市财政局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确定,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中标供应商。采购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采购结果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采购人执行。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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