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22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在扩大城市建设规模与提升城市品位的同时,应加强与之相适应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
我市进入“苏南板块”以来,政府不断加大教育投入,确保了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教育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的提高,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显得相对滞后。根据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全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关于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镇发〔2005〕59号)中关于教育配套设施的有关规定,借鉴周边城市相关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城市建设教育配套设施的组织、协调机构。由市发改部门牵头,市教育、建设、财政、房管、规划、国土、物价、法制、监察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员,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把好城市建设中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关、建设关和监督关。
二、新建、改扩建、拆并市区中小学应按照《2003-2020镇江市主城中小学布局规划》执行。原则上新建小学不低于六轨,初中不低于十轨的建制,以利形成规模办学优势,避免重复投资和布局不合理。城市规划修编调整时,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教育部门对市区相关教育布局规划进行同步调整。
三、住宅开发项目所配建学校必须与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若项目分期建设应当在建设初期优先建设学校,并确保教育设施配套一次到位。市教育部门应当参加由项目开发单位负责实施的配套学校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等过程。配套学校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教育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给市教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