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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进行集中登记的通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进行集中登记的通告
(镇政办发〔2008〕22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进行集中调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1.一次性奖励的登记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其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持证退休职工:

  (1)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也未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退休职工。

  (2)对符合以上奖励条件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代为登记。

  (3)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不包括终身未婚者)可参照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条件进行登记。

  2.省部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参照本市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条件进行登记。

  3.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登记时间

  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3月20日。

  三、登记地点

  持证退休职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登记,同时应填写《镇江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四、所需证明材料

  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① 本人《户口簿》;②本人《居民身份证》;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终身无子女对象需提供终身无子女证明;④《退休证》。以上所需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特殊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①持证退休职工本人不能前来登记,委托配偶或子女等代理登记的,需要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②持证退休职工死亡的,由其配偶代理登记,并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派出所出具的持证退休人员户口注销证明;如果是子女代理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经其父母授权的委托书及派出所出具的持证退休人员户口注销证明。以上所需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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