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企业〔2008〕835号)
各设区市政府,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加快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08]150号)要求,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
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在防范和处置可能发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过程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周转资金)是指向因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诱发资金链断裂的省工业龙头企业提供应急还贷的资金,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和提供短期保障。
第三条 省级周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省级周转资金暂安排3亿元,由省财政直接拨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设立的共管财政专户(专户设财政厅),专款专用。
省级周转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委托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拨付和收回。
第五条 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省级周转资金申请对象为: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的省内关联性强的工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请省级周转资金的必备条件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产业优势明显,主营业务比较稳定,有较强的产销能力,具有正常付息能力,解决财务危机后,具有良好的自主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