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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无法如期还清的贷款额不超过企业总贷款余额的十分之一;

  (三)企业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省级周转资金;

  (四)银行出具有效的审贷批文或放款通知书。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设区市政府或省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反映的龙头企业资金链可能出现风险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筛选,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后交由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研究。

  第九条 对拟采取临时措施的企业由设区市政府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企业、银行,在银行、企业和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相关融资意向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申请省级周转资金的企业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月份会计报表;

  (四)申请省级周转资金的金额及还款承诺书;

  (五)银行出具有效的放款通知书或审贷批文。

第四章 受理和审批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政府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本部门省级周转资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政府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申请项目,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对评审意见进行研究,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会议纪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五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五条 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省级周转资金金额,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从共管财政专户中及时拨入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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