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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2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原支援边疆建设、下乡插队(场)、随父母下放农村以及居民下放人员回宁定居后无固定工作、无社会保险、无生活来源的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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