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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南京市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为改善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内需、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发〔2007〕27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明确职责。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通过规划、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各有关单位采取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各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安全、卫生的居住场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各有关单位妥善解决农民工居住困难。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重点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在我市工作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环卫保洁员的居住问题。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农民工的不同行业特点和解决住房程度的难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

  (三)加强规划,统筹安排。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农民工总量、分布状况和居住现状等,制定好相应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发展和维护农民工的其他合法权益,统筹解决好农民工居住问题。

  (四)规范标准,加强管理。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住宅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同时,要加强对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的管理工作。

  二、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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