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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08〕17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6)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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