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附件1)。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9.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件1)。
11.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设置数量应相应减少。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具体控制标准另行制定。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辅助岗位。
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两个以上主体岗位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辅助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体岗位的等级。
(三)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设置
1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21、25条规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2)其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1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应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17.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附件1)。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0.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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