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8]3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渝委发[2008]2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系指对各类外商(含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投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公司章程的生效、变更、终止的审核批准。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本规定所称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系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所在地的本市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部门,和市政府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北部新区管委会。
四、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内(含增资项目)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的审批管理由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负责。
北部新区可依照商务部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某些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工作。
由市外经贸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合同、章程的变更,只要不涉及省级及以上管理权限的,由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管理。
五、涉及下列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仍由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报市外经贸委审批或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商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