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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限额以上(含限额)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外商投资有明确规定的行业;
  (四)国家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外商投资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六、为保证全市吸收外资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的完整性,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须将企业存根传真至市外经贸委,并注明企业外资到位时间、期限。
  (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的批文及企业(投资者)报批材料须及时送市外经贸委备案。
  七、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应配置相应的电脑、打印机等网络设备,安装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统计系统,与市外经贸委联网。审批系统的安装与联网,可由市外经贸委协助。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批准号由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自行编排。编制办法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数为地区代码(见附件),后两位是发证编号。如有暂时不能打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在报备企业审批材料时,出具委托市外经贸委打印批准证书的委托书,该委托书上应载明该企业批准证书的批准号。
  八、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认真履行合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并主动承担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纠纷,肩负起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
  九、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透明、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现行规定审批管理本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有不依法审批、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市外经贸委反馈。

  附件:
  区县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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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区     │ 01     │  大足县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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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江区      │ 02     │  荣昌县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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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涪陵区     │ 03     │  璧山县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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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中区     │ 04     │  潼南县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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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渡口区    │ 05     │  梁平县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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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北区     │ 06     │  城口县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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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坪坝区    │ 07     │  丰都县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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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龙坡区    │ 08     │  垫江县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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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岸区     │ 09     │  武隆县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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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碚区      │ 10     │  忠 县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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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盛区     │ 11     │  开 县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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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区     │ 12     │  云阳县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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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南区     │ 13     │  奉节县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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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寿区     │ 14     │  巫山县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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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津区     │  15    │  巫溪县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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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川区     │ 16     │  石柱县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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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川区     │ 17     │  秀山县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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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川区     │ 18     │  酉阳县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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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綦江县     │ 19     │  彭水县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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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桥区      │ 20     │ 北部新区(经开区)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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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梁县     │ 21     │ 北部新区(高新区)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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