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2009〕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2009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目标,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市场配置、政府引导、双向选择、创业就业机制,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实施积极的创业、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加强就业教育,强化技能培训,完善支持创业、就业功能,营造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稳定并提高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市财政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专款1000万元,设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申请受理、立项审理、实施过程监理、项目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等工作。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各区市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
(三)高校毕业生派遣期内创办企业,可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特殊群体、特殊产业等工商、税务优惠政策。对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的限制,设办有限公司的可以分期认缴,无异议的房屋权属可以免交房屋权属证明,免除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费用。在税收方面享受国家现行的所有支持再就业、新办企业优惠政策(具体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另行制定下发),同时享受其他连续性优惠政策。
(四)市政府建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市政府也要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立区(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和支持驻青高校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2009年,市财政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专款500万元资金,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补贴,逐步构建市、区(市)、高校多位一体的创业孵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