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加大市场就业工作力度,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与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人才市场资源,加大高校毕业生招聘力度。研究制定减免毕业生求职、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费用的优惠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减负。
(六)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大“三支一扶”工作力度,2009年,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从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700名到农村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对优秀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由现在的3年服务期延长到6年,6年服务期满后,在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经考核合格后直接聘用。力争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的目标。同时,全面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
对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八)充分发挥见习培训基地作用,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市财政安排500万元,扩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150个左右,进一步增加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数量。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企业、毕业生户籍所在区市分别按50%、25%的比例,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市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不低于25%的补贴。
(九)根据今年机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计划,有针对性地从我市高校毕业生中公开考录。通过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及服务外包等方式,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在实践中培养和提高创业、就业能力。
四、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制度
(十)市、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本地生源毕业生毕业半年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搭建供需平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