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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一)规范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对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属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应在《失业证》上予以注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十二)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对特困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逐户逐人登记,并实施重点帮助,力争使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免收特困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要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十三)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创造良好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环境
  (十四)各级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考核体系。市、区(市)要建立以人事服务和管理为主体,劳动保障、教育、户籍管理和工商财税等相统一的综合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一门式”便捷服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适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切实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着力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十五)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创业成功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动员全社会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就业,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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