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8〕341号)
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市区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不含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承包费或综合服务费等费用,每车每月统一下调500元。响应广州市出租车协会倡议,已经向司机发放的每车每月500元生活补贴可从按本通知规定下调的承包费或综合服务费中抵扣。
二、取消出租汽车企业为司机提供停车场服务时收取的每车每月300元的停车服务费,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再向司机收取涉及停车服务的任何费用。
三、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向司机新增任何收费项目,不得提高任何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四、花都、番禺、从化、增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当地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费的管理和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