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话。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经各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东;
  (六)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章程;
  (八)变更组织形式;
  (九)合并、分立;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并注销。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