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9]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稳定的就业局势,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困难企业暂时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欠费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企业,允许在2009年之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须经工会或职工同意,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经核准缓缴的单位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根据我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在2009年至2010年内,将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为1%(个人缴纳比例不变);在2009年内,将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9%降为8.5%(个人缴纳比例不变),工伤保险在现行的缴费比例基础上降低0.1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0.8%降为0.7%。
三、努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困难企业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脱产半脱产培训的,应采取与职工协商约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修改分配制度等方式,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企业因贯彻《
劳动合同法》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降低滞纳金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