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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企业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标准由1500元降至1000元,期限延续到2009年底。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期划拨;不能按原计划如期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困难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推迟划拨;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推迟纳入社区管理,时间最长为12个月。相关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照常办理。

  继续推进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5-10级“老工伤”工伤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适度提高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

  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提高到100元/人次;其中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80元/人次;免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并签订三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提高到80元/人次。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宁政发〔2006〕76号文件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五、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在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五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并参加考核鉴定的,在2009年内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法院已受理进入重整程序、职工生活确无保障、以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给困难职工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延续现行的就业优惠政策援助就业

  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通过兴办实体和内部转岗等多种形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2009年内,通过继续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上作记录的办法,延续现行的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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