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标准由1500元降至1000元,期限延续到2009年底。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期划拨;不能按原计划如期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困难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推迟划拨;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推迟纳入社区管理,时间最长为12个月。相关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照常办理。
继续推进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5-10级“老工伤”工伤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适度提高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
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提高到100元/人次;其中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80元/人次;免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并签订三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提高到80元/人次。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宁政发〔2006〕76号文件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五、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在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五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并参加考核鉴定的,在2009年内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依据《
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法院已受理进入重整程序、职工生活确无保障、以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给困难职工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延续现行的就业优惠政策援助就业
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通过兴办实体和内部转岗等多种形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2009年内,通过继续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上作记录的办法,延续现行的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