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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将2007年底“404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截止的时间延长1年。对就业困难对象特别是新增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家庭的人员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家庭。广泛采集和挖掘空岗信息。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目录,公益性岗位资源优先用于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就业需求。

  七、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缓解阶段性就业压力

  鼓励企业按规定提足用好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开展以提升技能等级为主的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提高。

  青年见习培训见习期生活费补贴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到60%。

  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市按照每人30元给予补贴;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意见》(宁劳社职培〔2008〕1号)执行。

  引导和鼓励本市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培训期为一年,高中毕业生培训期为半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2009年内分别给予1200元、600元培训补贴。市补助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意见》(宁劳社职培〔2008〕1号)执行。

  从2009年起,全市每年组织开展符合市场需求的相关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对取得国家认定的资格证书的给予60%的培训费补贴;根据就业市场需求,每年研发相应的新职业(工种)标准,对承担研发任务的机构给予研发经费补贴。

  八、大力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深入实施“个十百千万亿”创业工程

  市、区县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一个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全市打造十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创业园(基地),培育百名优秀创业典型,扶持千名劳动者成功创业,带动万人以上就业,市、区县共建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一亿元。扶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群体创业。力争用3-5年的时间,将我市打造成为创业环境优良、创业能人辈出、创业服务配套、成功创业人数众多以及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的创业型城市。

  全面落实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成功后,一次性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进驻各类创业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根据带动本市户籍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加大对创业项目征集、开业指导和后续跟踪服务的扶持力度。鼓励开展创业能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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