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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实施重大项目就业评估论证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统筹兼顾。

  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社会服务岗位。2009年起在全市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完善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等创业扶持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九、实行劳资平等协商,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宽松环境

  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15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2009年内,企业需一次性终止解除劳动关系50人以上的,应提前15日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需要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加班费,如及时、集中支付确有困难的,经平等协商可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用简易程序,做到速调、速审和速裁。坚持教育整改与处罚相结合,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处理做到事前告知,注重整改,实行初犯不罚、轻犯不罚和整改到位不罚,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

  十、指导企业合理制定工时制度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指导企业因企制宜制定工时制度,在符合基本条件、方案切实可行、劳动者权益又能得到充分维护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地实施属地化审批和后续监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为企业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调节工时、依法合理地减少人工成本支出,提供就近就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建立就业失业监测信息直报及应急处理机制

  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动态监测制度,实施农民工返乡和企业用工情况布点监测制度,对农民工返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监测,重点监测用工人数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数量增减、降薪、放假待工等情况。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积极介入,妥善处理。要特别要重视和处理好关停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行欠薪报告制度,实施日常监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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