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八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本单位出租、安拆、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认真填写已备案设备的安拆记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记录每两年审验一次,未经审验的设备不得出租。
第十一条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承租方出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购置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时,出租单位还须提交近两年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安装和使用:
(一)属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没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安拆记录审验的。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