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使用情况及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和安拆记录。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活动。
第十六条 具有相应资质和外地进郑的安装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实施后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备案登记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四)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安拆工程发包单位)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含顶升、附着、移位等)活动。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拆卸)机械设备场地的地质和水文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服从使用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活动,并对其安装质量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