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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安监站。
  第二十二条 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拆工程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责令使用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一)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的;
  (二)邻近的构筑物在工作半径内的;
  (三)外输电线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
  (四)城市主要通道在工作半径范围内通过的。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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