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满三年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进行检验检测,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检测(即定期检验检测有效期为两年),定期检验检测应于有效期满前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定期检验检测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一)重大故障修复后或正常大修后;
(二)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标准规定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检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出租,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含负责起重设备安拆、使用的出租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第三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备安全状况和危险因素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安拆和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资料;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