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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严重的,向安监站报告。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三十八条 市建委实行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中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建委委托安监站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安监站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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