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严重的,向安监站报告。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三十八条 市建委实行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中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建委委托安监站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安监站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