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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
  (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实行事前告知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审核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十)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到安监站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安监站在收到安装单位的告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查看。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并给予回复,做好台帐登记。安装单位在收到告知回复后方可组织安装、拆卸活动。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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