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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 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手续时,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交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注销。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不得进行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市)、上街区负责备案登记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查询系统服务,并接受市建委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应当在每季度末25日前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情况一览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上报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及时作出停止使用、限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及经济处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建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名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编号规则(略)
  2.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略)
  3.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略)
  4.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牌(略)
  5.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略)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略)
  7.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审核表(略)
  8.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略)
  9.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回复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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