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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粮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粮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规定》的通知
(市粮发〔2009〕8号)


各区县粮食局、各分局、储备粮承储企业:

  《西安市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规定》已经2008年12月31日市粮食局第16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西安市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严格储备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做到储备粮专仓储存,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备粮存放在取得承储资格仓房中并在仓外悬挂储备粮标志牌,存放其他性质粮食的仓房(油罐)不得悬挂储备粮标志牌;

  (二)储备粮包装存放分垛(货)位悬挂储备粮专卡;

  (三)储备粮与其他性质粮油不得散装混存,或者不得包装整垛混存;

  (四)储备粮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仓容量,或者储存高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堆包高度技术规范要求;

  (五)未经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储备粮储存库点,不得擅自调整、更改储备粮储存仓号或者货位名称。

  第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做到储备粮专人保管,符合下列规定:

  (一)明确负责储备粮管理的库(厂)级领导,设立负责储备粮储存业务的内设管理机构或者明确承担储备粮管理职责的具体管理人员;

  (二)按仓罐号落实储备粮专职保管员,储备粮管理人员与专职保管员按年度签订储备粮安全保管责任书;

  (三)同一仓号保管员至少3个月内不得发生更换,因解除劳动合同、病事假、业务调整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更换信息报送市储备粮管理机构;

  (四)每库区具有保管员职业资格的专职保管员数量、具有检验员职业资格人员数量应当符合承储资格规定要求;

  (五)专职保管员与企业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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