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国资营〔2009〕4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所属的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出资人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