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是确保企业预算年度内目标利润实现的重要措施,是强化资本、人本、成本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的有效工具。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程序,向市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报送年度全面预算报告。
第九条 市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依据本办法对所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全面预算工作,建立相应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企业内部成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其成员应由企业经营班子以及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任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预算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三)审议本企业全面预算方案和全面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全面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六)落实出资人和市国资委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机构,由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在预算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
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的布置、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