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下达经预算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或相关机构)批准的全面预算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预算执行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审核编制本企业全面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委员会审议;
(五)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对本企业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预算执行单位执行结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和控制子企业、基建项目等为全面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全面预算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全面预算方案。
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全面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全面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及资金流量为核心指标,结合各自的经营特点,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的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明显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条件、发生过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