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合理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除政策性因素外,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出借资金、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适当压缩融资预算规模;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50%或发生因担保履约责任已形成重大损失的市属国有企业(除投资类市属国有企业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非国有企业的担保预算和出借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避免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预算委员会及预算管理机构先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和要求;
(二)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预算总体目标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后,上报本单位预算目标和方案;
(三)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反馈给有关执行单位修正;
(四)在有关执行单位修正的基础上,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编制企业预算方案,报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全面预算目标对企业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并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全面预算需经市国资委审议批准;
(五)全面预算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后,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后执行。
第四章 全面预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全面预算实行分级汇总、逐级上报的编报程序。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下属二级国有企业全面预算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向国资委上报全面预算报告;二级国有企业负责向相关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报送全面预算报告;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全面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国有企业报送。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在每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