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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年度全面预算报表;
  (二)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市属国有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市属国有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市属国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市属国有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人工成本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
  (五)市属国有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市属国有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出借资金、担保等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市国资委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年度全面预算报表编制及全面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书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
  (三)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全面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全面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出借资金、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全面预算报告和分析制度,对影响全面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全面预算审计,发现并督促整改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全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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