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全面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半年度、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应当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函形式分级上报。执行情况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半年度、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表;
(二)执行情况说明;
(三)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认真总结年度全面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全面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六章 全面预算调整与决算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全面预算编报程序和要求,在每年9月底前将全面预算调整报告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在年度终了,应当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全面做好财产与账务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正确结转损益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口径、方法和要求,认真编制全面预算决算报表,以保证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年度全面预算决算报表的真实可靠、客观公允,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全面预算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随全面预算决算上报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全面预算编报程序和要求,在每年4月底前将全面预算决算报告及时上报。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负责人和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全面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