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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9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2009]1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已于2009年1月12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09年1月12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2日
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项议程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获得同意,并由代表团团长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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