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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9修订)

  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并公告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四)提出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确认新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组织代表视察并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八)决定成立大会筹备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等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达代表。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重庆警备区召集全团代表举行代表团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代表团会议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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