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本次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决定大会副秘书长、大会会议日程、主席团会议日程、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秘书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选;
(六)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九)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大会秘书处成立后,大会筹备处自然终止。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大会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检察分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