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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企业信用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各5000万元,为回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再就业基地提供贷款担保。

  对回乡务工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回乡务工人员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回乡创业人员及企业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的,通过资产、土地担保,企业联保等方式,可申请200-500万元的贷款。

  第七条 回乡创业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安排的油茶发展专项基金,对回乡创业人员当年新造高产油茶林面积50亩以上的,市每亩补助200元,县(区)配套补助100元,市林业部门每年从森林植被恢复费每亩补助100元;对列入退耕还林荒山造林项目的,每亩再补50元。油茶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核发(列入国家高产油茶项目计划的,不再重复补助)。

  回乡创业人员参与平原造林的,经验收合格,每株杨树补助1元,列入百万树木进村入户工程的不再重复补助。补助资金从市财政、市林业部门每年安排的平原造林苗木补助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税收政策对回乡创业人员实行下列税收优惠:

  ㈠回乡创业人员自主创业,在县城、乡(镇)、农村经营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在市城区经营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或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免征增值税;

  ㈢回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业,按销售货物纳税的,月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5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㈣回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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