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推进实训中心的合理布局与区域整合。市建立3个公共实训中心,县(区)各建立1个公共实训基地,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实训。所需费用从市、县(区)政府专项资金中分别安排。
第十八条 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返乡的务工人员纳入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务工人员按用工地的标准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 对省内异地就业返乡务工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与以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为返乡就业人员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对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有就业愿望而难以实现就业的,实行重点帮扶,采取政府购买岗位、实行岗位补贴等方式,帮助实现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时间限为两年。
对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务工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企业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
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有转岗和提高技能愿望的返乡就业人员实行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培训,给予每人500至8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农口部门为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而实施的农业技术技能培训,省、市已有补贴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面向返乡务工人员实施学历教育。其中,招收具有初中学历的,学制原则上三年;招收具有高中学历的,学制为一年。毕业时颁发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
返乡务工人员中具有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才,纳入人才管理,由相关部门及时提供跟踪服务,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返乡务工人员在外省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将返乡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返乡务工人员在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