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体系
要按照“安全发展”的要求,把国务院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并逐级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体系。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各地人民政府、各类企业安全目标的过程控制,突出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工作思路,鼓励和引导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执行力,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不合格,本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其单位主要领导不予提拔重用,在各项评优评先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促进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安全费用提取的各项规定,按照标准足额提取。
要规范煤矿等高危行业招工和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对高危企业的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两次,对其他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一次,严格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五、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职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时,不仅要明确安全生产指标,而且要明确安全生产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始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各地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要加大各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资金投入,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配备执法装备、改善监管条件和表彰奖励等支出,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