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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对于举报的案件,要责成专人依法核查处理。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及时给举报人兑现奖金,取信于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要向乡(镇)、街道通报当地有证小矿山、小化工企业名单。社区、乡村通过公告栏以及向偏远农村散发传单等形式,公布有证企业名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辟专栏专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安全常识。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揭露事故背后的腐败、失职渎职等问题,真正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创建活动,推动安全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工地、进站场、进家庭,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十一、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放在全局和战略层面加以推进。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职能部门和企业落实安全责任。重点产煤市、县和非煤矿山市、县要落实好市长助理、县长助理的责任,协助分管安全的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国有重点煤矿要落实好通风区长兼矿长助理的规定,在组织保证方面强化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组建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集中指挥和信息调度,实现快速、准确、及时处置安全生产隐患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基层、下矿井、进车间、进工地工作制度,市级领导每月深入生产现场不少于一次,县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两次。要推行安全生产部门联系点制度,省、市、县有关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彻底改变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把隐患发现在前面,把问题解决在前面,把责任落实在前面,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为实现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做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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