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从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调整为按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以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比例参保缴费。2009年免费为工业园区新招用的农村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进一步降低公路运输费用,鼓励采用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对转移企业的车辆运行费按其所在地常住居民车辆待遇享受月票包缴优惠。
8.认真落实有关规费减免和奖励政策。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和市外投资的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同时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对出口农副产品和符合条件的进料、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减免部分检验检疫收费。严格兑现《新余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考核奖励办法》。
9.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土地供应向工业园区,向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支持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倾斜;对三大产业、100个重点推进项目,财税型、高新技术型、成长型、就业型企业,依法依规优先保证其合理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列入调度,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建立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供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0.加快建立市、县(区)联动的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力争两年内基本建成市、县(区)联动两级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以独资、入股、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担保;支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扩大规模;支持县(区)组建担保机构,并以出资参股的形式加入市级担保机构。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的财税型、成长型、就业型的“四有三不”(有市场、有合同订单、有信誉、有效益,不是高污染、不是高能耗、不是高危产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