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预防和处置闲置土地长效机制的通知
(余府发〔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加快推进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盘活存量土地,是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土地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为建立预防和处置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规范土地审批和开发利用行为,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城市土地市场秩序,经2008年12月12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双向约束”机制
1、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报批时间约束。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简化项目报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缺席默认,在接受项目报批材料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该项目开工报建的审批工作。对重大项目实行集中调度制和领导领衔督办制。
2、对项目建设单位在出让合同中进行投资强度约束。在出让合同中按照“总量确定、规划控制、分步供地”的要求,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实行有计划供地,既保证项目用地的正常需要,又确保土地收益不致流失。
3、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时间约束。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供地后6个月内必须开发建设,对因受让人原因逾期开工建设的,逾期不满一年,每日收取土地价款0.05%的违约金;逾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收取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逾期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4、进行土地抵押贷款约束。对于特许投资商利用土地融资的项目,必须做好与国土部门、金融机构的衔接,严格监管,保证融资款项用于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明确土地供应政策
1、严把项目用地的供地关,项目用地的优惠政策按《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执行。
2、强化政府在土地供应上的宏观调控作用。对中心城区近期内原则上不新供地,主要以消化盘活政府储备土地为主。加强土地的整合力度,坚决杜绝零星小宗土地的出让。
3、废止原生地供地方式,坚持先开发土地、后引进项目建设,先建设工业项目、实现土地升值后再上配套项目的开发建设模式,梯度推进,滚动发展。